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及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校内以国有资产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项目投资经济活动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前对有关的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促进项目建设有关单位加强管理,保障建设,修缮投资合理、合法使用,提高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第五条审计机构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开工前审计主要内容:
1.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理,投资是否纳入学校的年度投资计划。
2.投资来源是否合法,当年资金是否落实。
3.基建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4.工程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所订合同或协议中的责权利、质量、工期、取费等级,拨付款办法、奖罚、保修及时效等内容是否全面、合规。
5.与设计单位签定的合同是否合法合规,收费是否合理。
第六条审计机构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1.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说明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2.工程质量是否真实,套项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选用定额版本是否准确。
3.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
4.建设项目该预算最终执行情况如何。
5.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
合规,有无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等问题。
6.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与所需投资预算是否合理。
7.项目节余资金情况,包括银行存款、现金、库存物资等是否
真实、准确及债权债务问题。
第七条审计机构在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被审单位积极配合。并提供下列文件、报表和资料:
1.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历次调整该核算文件。
2.竣工验收报告。
3.承包合同或协议书及决算资料,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的合同、清单及出入库资料,重大设备变更资料。
4.自项目建设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工程竣工决算报表,以及其它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5.国家有关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法规和当地政府发布的工程预算定额及其配套的有关取费文件等。
第八条审计机构在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对查出的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和处罚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