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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公积金支取需要的相关材料有哪些?
2012-09-18 00:00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办理提取时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提供房产管理部门规定的规范的房屋买卖合同书(以下简称购房合同)、购房发票(销售不动产的统一发票);分期付款的,预付款发票应当达到购房款总额的30%。

购买二手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契税完税凭证;

购买单位集资房的,提供购房合同、集资房承建单位介绍信、发展改革委员会批件、财政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收据;

自建、翻建、大修自住房屋的,提供规划、房管部门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准证明文件以及购买材料及其它施工费用的发票。

以上所列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收据及其它施工费用的发票等用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证明材料,有效期限为一年。同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单位介绍信。

(2)职工调离黑河市行政区域的,办理提取时应当提供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调令或调转证明以及调入当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开户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单位介绍信。(3)职工出国(境)定居的,办理提取时应当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单位介绍信。

(4)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办理提取的,应当提供该职工的死亡证明、该职工生前所在单位介绍信、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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